公開評選優勝廠商準用最有利標決標時,協商作業辦理時機為何

公開評選優勝廠商準用最有利標決標時,協商作業的辦理時機通常是在決標之前。在台灣的政府採購法中,最有利標是一種評選標的程式,評選委員會會根據各廠商的技術能力、經驗、價格和其他相關因素進行評分,並選出最有利的廠商作為優勝者。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需要進行協商,通常會在評選委員會選出優勝廠商後,但尚未決標之前進行。這時候,買方(通常是政府機關或公共機構)會與優勝廠商進行協商,討論契約條款、價格、交付時間等細節。

協商的目的通常是為了確保契約能夠滿足雙方的需求,並且確保契約能夠順利執行。在協商過程中,買方和廠商可以就契約條款進行談判,並且可以對契約進行修改或調整。

協商完成後,買方會根據協商結果準備契約檔案,並且通知優勝廠商準備簽訂契約。如果優勝廠商同意契約條款,並且願意簽訂契約,那麼買方和廠商就會正式簽訂契約,開始執行契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