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條例為香港最受爭議的法律之一是什麼

香港的《公安條例》(正式名稱為《公安條例》,第245章)是香港法例之一,於1967年制定,目的是為了規管公眾集會和遊行,以及打擊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然而,這部法律也一直是香港社會中備受爭議的法律之一,尤其是在2019年的反修例運動中,它的某些條款被批評為限制了言論自由和集會自由。

以下是一些引起爭議的條款:

  1. 「非法集結」的定義:根據《公安條例》第18條,三個人或以上「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阻礙或乾擾任何人在公眾地方的合法使用」,即屬非法集結。這條款被批評為定義過於寬泛,可能會被濫用來打壓和平的集會和遊行。

  2. 「暴動」的定義:根據《公安條例》第19條,如果三個人或以上參與的非法集結中有人使用暴力,即屬暴動。參與暴動的人可能會被控以暴動罪,這是一項嚴重的刑事罪行,最高可被判處終身監禁。

  3. 「煽惑」罪行:根據《公安條例》第9條,任何人「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暴動或使用暴力,均屬犯罪。這條款被批評為限制了言論自由,因為它可能會被用來起訴那些只是發表言論而沒有實際參與暴力行為的人。

在2019年的反修例運動中,這些條款被廣泛應用,導致了大量的逮捕和起訴。許多民主派人士和活動人士批評這些條款被用來打壓政治異見,而不是用來維持社會秩序。他們認為,這些條款應該被修改或廢除,以符合國際人權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