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270條第1款最近連續2年有虧損者之虧損是什麼

公司法第270條第1款所提到的「最近連續2年有虧損者」,是指公司在最近兩個會計年度中,每年的結算結果都是虧損。這裡的虧損是指公司的淨利潤為負數,也就是說公司的營收不足以覆蓋其成本和費用,導致公司在該年度結束時的財務狀況出現負數的淨值。

當公司連續兩年出現虧損時,可能會面臨一些法律和經營上的問題,例如可能需要進行財務重組、減少資本支出、尋求新的投資者或進行其他財務調整,以改善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績效。此外,連續虧損也可能會影響公司的信譽和市場價值,進而影響其與股東、債權人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關係。因此,公司需要認真對待虧損問題,並採取有效的措施來扭轉這種不利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