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服務誓言最新

是在中華民國(台灣)的《公務人員服務法》中規定的。根據該法第13條,公務人員應當宣誓如下誓言:

「余謹以至誠,向國家及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守,依法律執行職務,清廉自持,勤勉奉公,竭誠為民服務。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分。」

這段誓言是公務人員在就職時必須宣讀的,以表明他們對國家、人民的責任,以及對法律和公眾利益的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