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作業辦法最新

台灣的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作業並沒有單獨的「辦法」,而是依據相關的法規進行。主要的法規依據包括《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以及內政部頒布的相關解釋函令。

都市計畫法中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的規定如下:

都市計畫法第20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分年分期徵收或撥用。但在徵收或撥用前,該土地得為建築使用者,該管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得照價徵收之。

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第35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於徵收或撥用前,得為建築使用者,該管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得照價徵收之。但應於一年內完成徵收或撥用手續。

此外,內政部也會根據實際情況發布解釋函令,以指導地方政府在執行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作業時的具體操作。這些函令通常會針對特定案例或問題提供法律解釋和操作指引。

如果你需要最新的資訊,建議直接向內政部或相關的地方政府單位查詢,因為法規和政策可能會隨時更新或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