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小時工作制度最早是在哪國出現

八小時工作制度的概念可以追溯到19世紀初的工業革命時期。這個概念最初是由工人運動和工會提出的,旨在改善工人的工作條件和減少長時間的工作。然而,八小時工作制度最早在法律上得到確認的國家是美國。

1866年,美國工會運動領袖塞繆爾·G·鄧肯(Samuel Gompers)在美國勞工聯合會(American Federation of Labor, AFL)的成立大會上提出了八小時工作制的概念。他呼籲工人們爭取每天工作不超過八小時的權利。這個概念很快在工人中得到了廣泛的支持,並成為了工人運動的一個重要目標。

1867年,美國國會通過了一項法案,規定政府僱員每天工作不超過八小時。這是第一次在法律上確認八小時工作制度的權利。然而,這項法案並沒有得到全面的實施,而且並不適用於私營部門的工人。

在20世紀初,八小時工作制度的運動在美國和其他國家得到了更大的支持。1919年,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ILO)成立,並通過了一系列的國際公約,其中包括了關於工作時間的規定。這些公約為各國提供了八小時工作制度的國際標準,並促進了其在全球範圍內的實施。

今天,八小時工作制度已經成為了許多國家的工作慣例,並且被認為是勞動者基本權利之一。然而,仍然有一些地區和工作場所實行更長的工作時間,這仍然是一個需要關注和改善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