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業最低工資及超時加班實施要點
保全業最低工資及超時加班實施要點,主要是依據中華民國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的規定來執行。以下為保全業最低工資及超時加班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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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 根據勞基法第21條規定,僱主應給予勞工之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基本工資是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公告,每年至少調整一次。僱主應依基本工資規定給付保全人員工資,不得低於此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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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工作時間: 依據勞基法第30條規定,保全人員的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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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 當保全人員的工作時間超過正常工作時間時,僱主應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加班費的計算方式為:
- 工作時間超過正常工作時間的部分,每小時工資額外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 工作時間在正常工作時間後連續工作4小時以上者,應給予連續工作期間之休息時間,並依規定給付加班費。
- 延長工作時間連續超過4小時者,應給予至少連續11小時之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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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假、休假與特休假: 保全人員也享有勞基法規定的例假、休假與特休假等權益。例假為每七日中應有一天休息,作為例假;休假則依工作年資給予;特休假則依工作年資與年度工作日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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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規定:
- 保全人員的工作環境應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的規定。
- 僱主應依勞基法規定,為保全人員提繳退休金,並辦理勞工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
以上規定適用於所有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保全工作之勞工,不論其僱傭形式為正職或兼職。僱主應遵守勞基法相關規定,以保障保全人員的勞動權益。如有違反,勞工可以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投訴,主管機關將依法進行調查與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