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業最低工資及超時加班實施要點

保全業最低工資及超時加班實施要點,主要是依據中華民國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的規定來執行。以下為保全業最低工資及超時加班的相關規定:

  1. 最低工資: 根據勞基法第21條規定,僱主應給予勞工之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基本工資是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公告,每年至少調整一次。僱主應依基本工資規定給付保全人員工資,不得低於此標準。

  2. 正常工作時間: 依據勞基法第30條規定,保全人員的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3. 加班費: 當保全人員的工作時間超過正常工作時間時,僱主應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加班費的計算方式為:

  1. 例假、休假與特休假: 保全人員也享有勞基法規定的例假、休假與特休假等權益。例假為每七日中應有一天休息,作為例假;休假則依工作年資給予;特休假則依工作年資與年度工作日數計算。

  2. 其他規定:

以上規定適用於所有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保全工作之勞工,不論其僱傭形式為正職或兼職。僱主應遵守勞基法相關規定,以保障保全人員的勞動權益。如有違反,勞工可以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投訴,主管機關將依法進行調查與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