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但期間最長不得逾幾年

根據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的規定,受僱者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但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年。此規定旨在提供父母照顧幼兒的彈性,同時也能保障受僱者的就業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