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本案機關可否不訂底價

在採購法中,最有利標決標方式是指評選委員會根據各投標廠商的技術、品質、價格、服務等多項因素進行綜合評比,選擇最符合機關需求且最有利的廠商作為得標者。這種決標方式通常適用於複雜的專案或服務採購,而不僅僅依賴價格作為決標的唯一依據。

根據台灣的政府採購法,機關在採購時可以訂定底價,也可以不訂底價。如果機關選擇不訂底價,則可以在招標檔案中明確說明,並按照最有利標的評選標準進行評比。但是,不訂底價並不代表機關可以任意決標,仍然需要遵守採購法相關規定,確保決標過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在沒有底價的情況下,評選委員會應根據招標檔案中規定的評選標準和權重,客觀公正地評估各投標廠商的方案,並選擇最符合機關需求的廠商作為得標者。同時,機關應保留相關評選資料,以備查核,確保整個採購過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