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司法最小主義」

司法最小主義(Judicial minimalism)是一種法律哲學和司法實踐的觀點,它強調法官在解釋和適用法律時應該保持克制和最小程度的介入。司法最小主義者認為,法官應該避免創造新的法律原則或擴展法律解釋,而應該限制自己對現有法律和憲法的解釋,並尊重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權力。

司法最小主義的核心理念包括:

  1. 尊重法律文本:法官應該首先依據法律條文的明確文字來解釋和適用法律,而不是尋求超越文字的隱含意義或創造新的法律原則。

  2. 尊重立法權:司法最小主義者認為,法官應該避免取代立法機關的角色,除非法律條文存在模糊不清或需要解釋的地方。

  3. 尊重行政裁量:在適用法律時,法官應該給予行政機關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以執行法律和政策。

  4. 避免預測:法官應該避免在裁決中預測未來可能發生的情況,而應該集中於當前案件的具體事實和法律問題。

  5. 避免創造先例:司法最小主義者認為,法官應該避免在裁決中創造新的先例,以免對未來的案件產生過大的影響。

司法最小主義與司法能動主義(Judicial activism)相對,後者認為法官有責任積極地解釋和適用法律,以保護弱勢群體和促進社會正義。司法最小主義者通常認為,司法能動主義可能會導致法官過度介入政治和政策制定,這應該是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責任。

司法最小主義在不同的法律體系和司法制度中有不同的實踐和理解,但它通常被視為一種保守的法律哲學,強調法律的穩定性和權力分立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