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最終補休期限

最終補休期限是指員工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使用完畢其累積的補休假日的最後期限。這個期限是由僱主和員工根據工作契約或公司政策來確定的。一旦超過這個期限,未使用的補休假將被視為放棄,員工將無法再要求支付或將其轉換為其他福利。

最終補休期限的設定可以有不同的方式,例如:

  1. 年度期限:員工需要在每個財政年度或日曆年度結束前使用完畢其補休假。
  2. 個別期限:僱主可能會為每位員工設定一個特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內必須使用補休假。
  3. 離職期限:如果員工離職,他們可能需要在離職時使用完畢所有未使用的補休假。

不同的地區和國家可能有不同的法律規定,僱主和員工應該遵守當地勞動法規中的相關規定。例如,在台灣,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僱主應給予勞工特別休假,且勞工應於年度終結前休完,未休完者,應於次一年度開始後三個月內休完;未於規定期限內休完者,視為放棄,僱主不再給予補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