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功利"或“最大幸福原理"

"功利"(Utilitarianism)或"最大幸福原理"(Principle of Utility)是倫理學中的一個概念,由英國哲學家傑里米·邊沁(Jeremy Bentham)和約翰·斯圖爾特·密爾(John Stuart Mill)等人發展起來。功利主義是一種倫理理論,它認為一個行為是否正確或道德,應該根據該行為是否能產生最大的總體幸福或快樂來判斷。

功利主義的核心理念是「最大幸福原理」,即一個行為如果能夠產生最大的總體幸福或快樂,那麼這個行為就是道德的。這裡的「幸福」或「快樂」可以是個人的,也可以是集體的。功利主義者認為,道德的目的就是最大化幸福,最小化痛苦。

功利主義的原則通常被表述為追求「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這意味著在權衡不同行為時,應該考慮它們對所有受影響的人所產生的幸福總量。功利主義者可能會認為,如果一個行為能夠導致比其他可能行為更大的總體幸福,那麼這個行為就是道德上正確的選擇。

功利主義理論的一個重要方面是它是一種結果導向(consequentialist)的倫理理論。這意味著它主要關注行為的後果,而不是行為的意圖或行為本身。在功利主義看來,如果一個行為的後果是好的,能夠產生最大的總體幸福,那麼這個行為就是道德的,即使它的意圖或手段可能存在問題。

功利主義理論在現代倫理學和公共政策制定中有著廣泛的影響,尤其是在法律、政治和商業等領域。然而,功利主義也受到了一些批評,例如它可能忽視了個人的權利和尊嚴,或者在實踐中難以確定和比較不同人的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