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裔學生最高法院

美國最高法院並沒有特別稱為"亞裔學生最高法院"的機構或案件。然而,最高法院確實審理過涉及種族和大學錄取的案件,其中一些案件涉及到亞裔美國人的利益。

例如,2014年的"費雪訴德州大學奧斯汀分校案"(Fisher v. University of Texas at Austin)涉及一名白人學生艾米·費雪(Abigail Fisher),她認為自己因為種族原因被德州大學奧斯汀分校拒絕錄取。這起案件提出了平權行動計劃的合法性問題,這些計劃允許大學在錄取過程中考慮學生的種族背景,以促進校園的多樣性。費雪認為,她的白人身份對她的申請不利,而亞裔美國人則可能因為平權行動計劃而受益。

在2016年,最高法院對這起案件做出了裁決,維持了德州大學奧斯汀分校的平權行動計劃。然而,這起案件並不是專門針對亞裔學生的,而是涉及更廣泛的種族平權問題。

此外,最高法院還在2017年審理了"德沃金訴劍橋大學案"(Davies v. Cambridge University),這起案件涉及一名亞裔美國學生對劍橋大學的錄取過程提出質疑,認為該過程歧視亞裔申請者。然而,這起案件並未在最高法院層面得到解決,而是在下級法院解決。

總之,雖然最高法院沒有專門稱為"亞裔學生最高法院"的機構或案件,但最高法院的確審理過涉及種族和大學錄取的案件,這些案件可能間接影響到亞裔美國學生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