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之初,最高法院在哪些地方設有分院

中華民國憲法於1946年12月25日公布,並於1947年1月1日開始施行。在憲法施行之初,中華民國最高法院並未設有分院。當時的最高法院位於南京,是中華民國的最高審判機關,負責審理全國範圍內的重大案件和上訴案件。

然而,隨著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政局變化,特別是國共內戰的發展,中華民國政府於1949年遷往台灣。在遷台後,最高法院成為台灣地區的最高審判機關,並在台灣設立了分院。最高法院在台灣的分院設立於台北,負責處理台灣地區的重大案件和上訴案件。

因此,在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之初,最高法院並未在台灣或其他地方設有分院。最高法院的分院是在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後,為了適應新的政治和地理環境而設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