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政公約》對於「情節最嚴重之罪行」有何規定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ICCPR)並未對「情節最嚴重之罪行」作出明確定義,而是允許締約國在特定條件下對某些罪行施加死刑。

根據《公政公約》第六條,締約國不得對任何人執行死刑,除非是對犯有「情節最嚴重之罪行」的人。然而,該條款同時要求締約國必須遵守以下條件:

  1. 死刑只能作為對最嚴重罪行的懲罰。
  2. 死刑應由主管法院依法定程式判處。
  3. 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
  4. 任何被廢除死刑的締約國不得恢復死刑,除非是經過該國憲法程式確認後,並在嚴格條件下執行。

《公政公約》的這一規定允許締約國保留死刑,但僅限於特定情況下,並且要求這些情況必須是「情節最嚴重之罪行」。然而,由於該公約並未對「情節最嚴重之罪行」作出明確定義,因此各國在適用這一規定時可能會有所不同。

在實踐中,許多國家將「情節最嚴重之罪行」解釋為包括謀殺、叛國、戰爭罪、反人類罪等罪行。然而,這些解釋可能會因國家而異,並且可能會受到國際人權法和實踐的影響。

值得注意的是,《公政公約》的這一規定並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可以隨著時間的推移和國際人權標準的發展而變化。例如,許多國家已經通過立法或憲法程式完全廢除了死刑,這反映了一種趨勢,即越來越多的國家認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