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1日被解雇或辭職的僱員,可得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最高為多少
在2002年10月1日被解僱或辭職的僱員,可得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金額取決於僱員的服務年資和當時香港相關法例的規定。在2002年,香港適用的主要法例是《僱傭條例》,該條例規定了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的計算方法。
根據2002年時的《僱傭條例》,遣散費的計算方法是:
- 解僱時的工資的2/3,乘以
- 服務年資,但總額不得超過22個月工資。
長期服務金的計算方法是:
- 解僱時的工資的1/2,乘以
- 服務年資,但總額不得超過12個月工資。
請注意,這些金額是根據2002年的法律規定的,而且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的計算方法可能會隨著時間和法律的變化而改變。如果你需要確切的數字,建議你查閱2002年10月1日的香港《僱傭條例》或諮詢相關的法律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