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貪污最高刑罰

香港的貪污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 香港特區刑法對貪污的定罪和刑罰有以下規定:

  1. 貪污罪定罪:任何人明知地或無知地為或參與為任何公共或私人機構、機構之工作或職位、基金、基金之運用、公共工程或任何政府之政策或活動,提供或接受利益,或以其他方式鼓勵或容忍他人提供或接受利益,以換取該人或該人之任何其他人在職務上或因工作而獲取的任何私人利益,即屬犯罪。
  2. 刑罰:對於貪污罪的定罪,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