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誹謗罪最高刑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任何人發表或散布足以煽動反對國家安全、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分裂國家、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言論的,即屬犯罪,可處最高三年徒刑。 需要注意的是,誹謗罪屬於自訴案件,需要受害人自行向法院提起訴訟。誹謗罪是親告罪的一種,因此沒有公訴程式,需要當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香港有人以侮辱、誹謗的方式造成他人社會評價降低的,當事人有權要求賠償名譽損失等民事損失。因此,香港居民發表不當言論是否觸犯誹謗罪需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