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

《軍人服役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軍官服滿最低任期或者擔任高級軍官職務的,可以請求退出現役。 《軍人服役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軍官未服滿最低服役年限而自行請求退出現役的,師級以上軍官由軍事法院受理審理;營級以下軍官由所在單位報請軍事法院審理。 《軍人服役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士官未服滿本職業、工種的最低服役年限而請求退出現役的,可以由所在單位逐級報請至省、自轄市人民政維維部門審理。

此外,因家庭有特殊情況需要退出現役的,可以由本人或者所在單位報請省、自轄市人民政維維部門審理。因傷病殘完全不能適應現職務或者工作需要而請求退出現役的,按照衛生和醫療規定予以醫療救治後,可以由本人或者所在單位報請省、自轄市人民政維維部門審理。

請求退出現役的軍官、士官,在完成業務考核後,按照規定逐級報請至省、自轄市人民政維維部門審理。對於請求提前退出現役的軍官、士官,可以按照規定直接報請省、自轄市人民政維維部門審理。

退出現役的軍官、士官未能獲得準予退出現役批准的,不得再考入學校攻讀學位、接受再教育。退出現役的軍官、士官不享有入伍地應屆畢業生初次就業機會和靈活就業政策。

如需更多信息,可諮詢當地相關部門或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