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

長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的實現,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城市低保)制度,是政府對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市居民實行差額救助的制度。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市區範圍內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四條 建立城市低保制度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

(二)屬地管理;

(三)公開、公平、公正;

(四)政府保障與社會幫扶、勞動自救相結合;

(五)特殊情況特殊對待,政策可上浮動並確保社會穩定。

第五條 城市低保工作實行各級政府負責制。市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低保的管理工作;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統計、物價、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低保的管理工作;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按照規定的管理許可權負責轄區內的城市低保工作。社區居委會、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派出的機構具體負責城市低保的申請受理、調查核實、民主評議和公示等工作。

第二章 保障標準與資金來源

第六條 城市低保標準由市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共同制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隨著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市民政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適時提出調整低保標準的意見,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第七條 市、區兩級財政應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年度低保資金預算足額安排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確保資金到位。低保資金應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八條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城市低保提供捐贈和救助。所提供的捐贈和救助資金應納入低保資金專戶管理。

第三章 申請與審批

第九條 申請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應向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或鄉鎮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並如實填寫《長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表》。申請時需提供申請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和戶口簿影印件。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保障:

(一)家庭有勞動能力的成員有勞動能力且有就業條件而不就業的;

(二)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有贍養、扶養或撫養能力,但未履行贍養、扶養或撫養責任的;

(三)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有贍養、扶養或撫養行為,但未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的;

(四)擁有汽車和其它非經營性機動車輛(殘疾人用於功能性補償代步的機動車輛除外),或擁有其它非生活必需的高檔用品的;

(五)擁有兩處以上產權住房或擁有其它非居住用房的;

(六)故意隱瞞家庭真實收入和家庭人口變動情況,以及偽造相關證明進行虛假登記的;

(七)其他違反相關規定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