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209號解釋民事訴訟法有關再審最長期間之見解為何

第209號釋法解釋指出,在《民事訴訟法》對於再審案件最長期限之規定中,原本明確規定案件必須在確定之審判法院或裁定再審之法院管轄之管轄法院審結,始得再審,且再審案件之審理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然而,當事人或法院可依法律規定請求延長審理期限,但延長至多不得超過6個月。

然而,隨著司法現代化政策推行過程中對再審制度作多次改革與修正,且又未盡規範明確,《民事訴訟法》再審案件審理期限延長時間過長。對於無辜受害一方來說,如果相關法院積極保護犯罪者當事人,拖延審理案件,將使得無辜受害一方被損害利益擴大化。因此,第209號釋法解釋認為,有必要對再審案件最長審理期限予以規範。

在這個問題上,第209號釋法解釋認為,再審案件應當盡快審結,並且應當在法律規定之內適用延長審理期限。如果法院認為有必要延長審理期限,應當適用延長期限的規定,並且應當在延長期限內盡快作出裁決。如果法院認為有必要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內最長審理期限限制,應當適用最長期限限制並適用其他相關規定。

因此,第209號釋法解釋認為,對於再審案件最長期限的規定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即如果未超過一年或者被要求再次延期等情形,需要審查後決定是否繼續再審的案件、必須依照檢察機關、刑事被告人提出檢驗、重新鑑定、重新評估證據等特別事項需時間才能完成等情形下,再審案件的最長審理期限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

以上是我對於《民事訴訟法》有關再審最長期間的見解,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