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最新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最新版本如下:

  1. 事故現場處置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故意破壞、偽造、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在有交通警察指揮或者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路口、路段發生交通事故,不按照規定讓行的一方承擔全部責任。

  2. 責任認定與認定覆核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認定書後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覆核申請。覆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3. 賠償調解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覆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經調解未達成協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應當載明未達成協定的原因。經調解達成協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噹噹場製作調解書,並分別送交各方當事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合法、公正、自願、及時的原則,採取公開方式進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調解時允許旁聽,但是當事人要求不予公開的除外。

這些是《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一些最新版本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