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權利告知最新

逮捕通知書應當寫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戶籍所在地、被逮捕的罪名以及逮捕原因。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逮捕通知書應當送達被逮捕人家屬或者所在單位,並由其家屬或者所在單位派人到公安機關簽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逮捕通知書應當寫明逮捕的案件名稱、案由、涉嫌犯罪的事實、逮捕的根據、逮捕的理由和法律依據、逮捕的批准或者決定機關名稱、送達方式和時間等。 因此,如果您被逮捕,公安機關會向您送達逮捕通知書,告知您被逮捕的原因和法律依據。如果您對逮捕決定有異議,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訴或者向人民檢察院申請複議。 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如果您對此類問題存在疑問,建議您諮詢法律相關專業人士,以便於更好的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