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包廠商如有再轉包者其中間轉包之廠商雖未與機關訂有契約亦未實際履行契約者仍應與得標廠商及最後轉包廠商對機關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

是的,如果轉包商在轉包過程中進行了再次轉包,即使中間轉包商與政府機構沒有簽訂契約,也沒有實際履行契約,他們也應該與中標商和最後轉包商一起對政府機構承擔連帶履行和賠償責任。這主要是因為轉包商的行為違反了契約約定和法律法規,可能會給政府機構帶來不必要的風險和損失。因此,建議轉包商在轉包過程中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確保每一次轉包都有明確的契約和協定,並確保所有參與轉包的各方都了解並遵守契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