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換領最後期限

身份證到期換證的最後期限是90天

不過,根據地方不同,有的地方最後期限不同,有的地方可以推遲一個月內。法律依據: 《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綜上,身份證到期換證的最遲期限是90天(遇到特殊情況,如到戶口所在地的邊遠地區、交通不便地區、緊急事由需要儘快領取證件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放寬政策),因此身份證到期後應儘快去申請換領,以免耽誤使用。但不同地區的具體規定略有差異,建議先諮詢當地政府相關法規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