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所稱之「賄賂或不正利益」與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所稱之「餽贈財物」其最大差異在於下列何者之有無

貪污治罪條例所稱之「賄賂或不正利益」與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所稱之「餽贈財物」的最大差異在於是否具有不正當性。

在貪污治罪條例中,賄賂或不正利益是指為了獲得、保有或提升職務、地位、特權等利益,而向他人提供財物或其他利益。這些利益可能包括金錢、禮品、股票、股票期權、工作機會等等。這些賄賂行為被認為是違反法律和道德規範的,因為他們可能導致公職人員濫用職權或濫用手中的權力。

而在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中,餽贈財物是指公職人員在任職期間接受他人的財物或其他利益。然而,這裡的「餽贈」被認為是一種合法且合乎道德的行為,只要接受者按照規定報告和披露相關情況即可。規範還強調公職人員應當拒絕任何形式的非法餽贈,以保持公職人員的清廉形象。

因此,最大差異在於前者涉及到具有不正當性的行為,而後者更多地涉及到合法的、合乎道德的行為,但也需要公職人員堅持清廉形象,拒絕非法餽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