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署擔保最長

在香港,警方可以根據《警隊條例》(第232章)第52條採取「擔保」措施,要求涉嫌違法的人士在未被正式起訴前,以保釋金或其他條件獲釋,並在指定日期返回警署報到。這種擔保並不是無限期,通常會設有期限,最長可以到案件審結為止。

根據香港警方的慣常做法,擔保期限通常不會超過案件預計審結的時間。如果案件需要較長時間調查或審理,警方有權要求擔保人延長報到期限。在某些情況下,擔保人可能需要提供更多的保釋金或遵守更嚴格的條件,例如不得離開香港、定期向警方報到、不得接近證人等。

如果擔保人違反了擔保條件,例如沒有按時返回警署報到,警方可以立即將其逮捕,並可能會撤銷擔保,將其羈押直至案件審結。因此,擔保人必須遵守所有擔保條件,並在擔保期限內保持聯絡,以便警方可以隨時聯絡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