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財物標準分類最低使用年限規定

行政院財物標準分類最低使用年限規定如下:

基本用具:工具書、文具、紙張、筆記用品、圖表製作工具、其他基本用具。

耐用年限:一年至五年。

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具體年限可能會因為物品的種類和實際情況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