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行最長不超過

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行政拘留的期限的計算:以日為單位,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行政拘留處罰決定作出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如果您對此類問題存在疑問,建議您諮詢法律相關專業人士,以便於更好的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