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偽自白最高法院

虛偽自白是指一個人在被調查或審判期間,明知所述之事並非事實,但仍然做出 confess(承認)的行為。在日本刑事訴訟法中,虛偽自白一直存在著是否應作為證據使用的爭議。

日本最高法院對於虛偽自白的立場經歷了多次轉變。早期的判例傾向於接受虛偽自白作為證據,認為被告人之所以做出這種自白,可能是由於心理壓力、誤解或恐懼等因素所致,因此可以反映一定的事實情況。

然而,隨著對人權保障意識的提高和刑事訴訟法的修正,最高法院開始更注重保護被告人的權益。2000年,最高法院做出了著名的「加藤判例」,該判例指出,若虛偽自白是在非自願的情況下做出,例如受到刑求、脅迫或欺騙等手段取得,則不應作為證據使用。

自此以後,日本最高法院對於虛偽自白的立場更加嚴格。它強調必須確保被告人的自白是基於自由意志和充分理解的情況下作出,並且要求檢察官和警方在訊問過程中遵守法律程式,避免對被告人進行不當的壓力或誘導。

總之,日本最高法院現在更重視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和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對於虛偽自白是否作為證據使用,會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是否存在違反法定程式或威脅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