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醫保10項最低要求
自願醫保10項最低要求如下:
- 覆蓋全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應該堅持廣覆蓋、保大病、可持續,並實現各類人群全覆蓋。
- 個人自願參保。政府鼓勵有條件的民眾參保,並採取政府補貼等多種措施提高個人參保積極性。
- 繳費與待遇掛鈎。這意味著你繳得越多,得到的回報也就越多,通過增強制度內在的激勵機制,有利於提升醫保基金的使用效率,並保持醫保制度的可持續性。
- 待遇保障期。當年度參保並繳費的,就可以享受相應的醫療待遇,原則上待遇享受期不得少於6個月。
- 保障基本治療。這意味著醫保基金更傾向於保障基本需求,對於非基本的治療性醫療需求,可以藉助商業保險等方式進一步滿足。
- 一制多參。這意味著要建立多層次醫療保障制度,以實現不同制度之間的互認通用,減少重複參保等問題。
- 市級統籌。基本醫療保險應實行市級統籌,通過建立全市統一的基本醫療保險信息系統和市級醫保基金風險抵禦機制,分散醫保基金風險,提升基金使用效率,保證參保人員省內異地就醫直接結算順暢。
- 實現市級藥品編碼統一。這一要求有利於推進數字醫保建設,提高醫保管理效率。
- 醫療機構實施異地就醫結算。這有助於方便民眾異地就醫直接結算,提升基本醫保的服務質量。
- 對貧困人口應保盡保。這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打贏脫貧攻堅戰的重要舉措之一,政府應加大對貧困人口的醫療保障力度,實現應保盡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