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安法中刑責最重的規定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應當制定安全規程而未制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也未依照規定的職責要求監督檢查、依法處理這些安全規程的制定工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此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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