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

美國最高法院(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是美國聯邦法院系統的最高審判機構,也是美國司法系統的頂點。它負責審理涉及聯邦法律的重要案件,解釋憲法,並對下級法院的判決進行審查。最高法院由九名大法官組成,其中包括一名首席大法官和八名助理大法官。這些大法官由總統提名,並需經參議院確認,一旦任命,他們將終身任職,除非去世、辭職、退休或被彈劾和定罪。

最高法院的權力主要來自憲法,特別是根據美國憲法第一條第三款,最高法院擁有「司法權」。這包括審理涉及大使、其他使節和領事的一切案件,以及涉及不同州之間的州際案件,以及涉及美國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案件。最高法院還擁有對州最高法院判決的審查權,這稱為「上訴審查權」。

最高法院的裁決對整個國家具有約束力,它們對法律和憲法的解釋對未來的案件具有指導作用。最高法院的決定不能被其他法院或政府部門單方面推翻,但國會可以通過修改憲法的方式來改變最高法院的決定,這需要經過國會兩院的三分之二多數通過,並得到四分之三的州議會批准。

最高法院的所在地是位於華盛頓特區的最高法院大樓,這座建築是美國法務部門的象徵,也是美國憲法和法治的象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