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爾恩提出的「作為最低限度標準的人權」是什麼

米爾恩提出的「作為最低限度標準的人權」是:

  1. 生命權:每個人從生到死都應該被尊重並保護。
  2. 自由權:包括思想、信仰自由和身體自由(如人身安全)等。
  3. 追求幸福的權利:每個人都有權利追求他認為幸福所需要的事物。

這些權利被認為是每個人應該享有的基本人權,也是米爾恩認為的作為最低限度標準的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