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如何承受

第二次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的承受方式如下:

當一次減定後之拍賣結果仍未能達成協議價格時,當事人可根據法律程式,將該物件再行減定一次,而最低價格將按原來拍賣底價扣除該次減定之成本後重新定出。 這意味著在減定並再次進行拍賣後,最低價格已經比之前的最低價格更高,因為它已經扣除了之前的成本。這時候承受者就需要按照這個新的最低價格來進行支付。

請注意,以上只是一般情況下,具體情況可能因地制宜,有時還需參考當地的法律法規。如遇有拍賣等問題,建議直接與拍賣公司或法院取得聯繫以獲取最準確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