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最新修改內容

最新的立法法修改內容有以下幾點:

  1. 明確地方立法權的主體範圍,包括設區的市也納入地方立法權的授權範圍,增加了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的情形,對縮小行使授權條件範圍進行了有益嘗試。
  2. 完善設區的市立法事項範圍,對設區的市立法事項範圍進行適當調整,擴大設區的市立法事項範圍,將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納入設區的市立法事項範圍。
  3. 明確設區的市地方性法規的批准程式,對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程式作出規定,明確設區的市地方性法規案的提出、審議表決程式等事項。
  4. 完善設區的市地方性法規的解釋制度,明確設區的市地方性法規的解釋主體和解釋後的報送備案要求。
  5. 完善設區的市立法工作機制,要求設區的市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制定規章。同時,對設區的市制定規章的條件和程式進行規範。
  6. 完善不同層級立法主體之間的溝通協調機制,進一步明確不同層級立法主體之間的溝通協調機制和程式。
  7. 進一步發揮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明確人大常委會審議法規案的基本要求、主要環節和工作程式。

此外,還對其他一些條款進行了修改和完善。這些修改旨在進一步完善我國的立法制度,提高立法的科學性和民主性,促進法治建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