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全文2020最新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全文內容較多,以下是部分內容供您參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第二條明確立法許可權是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的前提。 第三條立法應當體現人民的意志,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堅持立法公開,保障人民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 第四條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廢止應當依照法定程式進行,體現科學立法精神。 第五條本法對制定法律的規定和對其他有關機關立法的指導原則,適用於國家立法活動。 第二章立法許可權 第六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使國家立法權。 第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第八條基本法律的修改提案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基本法律的廢除提案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八條第(三)項所稱的涉及政治和經濟制度的基本原則、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的基本組成、最高國家行政機關的名稱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提出議案。 第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法律對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須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第三章法律案的提出 第十條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法律和其他議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或其委員長提議,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一條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以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一兩個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須冠以「關於」的字樣。提議人應向會議提交議案稿。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一般應先向大會主席團提交議案草案;提議人也可以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大會主席團常務主席應向大會會議提交議案草案;提請審議的法律案,應當以書面形式在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提交到大會秘書處;以非書面形式提出的法律案應在會議舉行的七日前提交到大會秘書處;代表聯名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轉交有關機關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第十二條一個代表團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並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並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應當向常委會會議作出說明並印發會議紀要。 第四章法律案的審議 第十三條列入全國人大會議議程的法律案應當在會議舉行的七日前將法律草案發給代表徵求意見;臨時召集的會議可適當縮短徵求意見的時間。 第十四條列入全國人大會議議程的法律案一般應當經三次全體會議審議後交付表決;交各代表團審議的法律案應在各代表團全體會議上充分討論;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應進行審議並提出報告;對重要問題意見不一致時應當按表決機制提請大會主席團討論決定;未作重大修改且單項議題數額不超過四十項的地方性法規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交付大會表決。特殊情況下也可經四次全體會議即交付表決。以大會形式對一個部法律或對多部法律中的單項條款作個別修正或增加部分內容的只適用一次表決。擬交付表決的法律草案系刑法修正案草案和民用航空法等單行法律的修訂草案的可分別視具體情況對全部或部分條款適用兩次或多次表決的方式分別付諸表決作出不同的決定作為立法法修正案或單行法律的組成部分。 第五章法律案的表決 第十五條交付表決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