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示證據制度最早產生于什么時候

神示證據制度最早產生於古羅馬時期。

神示證據制度,又稱神明裁判,是指在中世紀歐洲採用通過神靈顯靈等方式來證明或斷案的方法。神示證據制度曾經是古代西方司法證明的主要形式,在神示證據制度下,陪審員和審判官以宗教迷信的形式來認定事實,它實際上是人為因素對於司法的影響和作用的具體體現。直到文藝復興之後,人治才逐步過渡到法治的開端。而所謂「證據制度」,一般認為是古羅馬的法律職業者隨著歷史發展逐漸提出的科學調查取證的概念,從而使古羅馬進入了法典編纂的輝煌時期。雖然歷史上也存在著通過徵兆性、預測性或者指示性的其他方法、理論進行定案的類似證據制度的先河,但終究都不能取代古羅馬式的證據制度的核心內容及法理依據。而近現代意義上的證據制度最早是出現在英美法系國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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