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排名

特區政府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行政長官、立法會和司法機構。以下是大致的特區政府排名:

  1. 行政長官: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最高行政長官,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五年,可連任一次。

  2. 主要官員:特區政府的主要官員包括三司十三局,即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以及各政策局局長。

  3. 立法會:立法會是香港的立法機構,由70名議員組成,他們通過直接選舉、功能組別選舉和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任期四年。

  4. 司法機構:香港的司法機構包括終審法院、高等法院、區域法院、裁判法院和其他專門法庭。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是香港司法機構的最高法官。

特區政府的排名並不是一個官方的行政等級,而是一個大致的權力結構和職責劃分。實際上,特區政府的運作是基於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以及各部門的職能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