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納金最高限額規定

滯納金的最高上限的規定是: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徵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對於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地追征滯納金。 滯納金是對不按納稅期限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按滯納天數加收滯納款項一定比例的款項。 滯納金根據稅種的不同,繳納比例也不盡相同。具體規定如下:

  1.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2. 滯納金不得預扣、預繳。
  3. 納稅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減、免、退稅時,可以同時免徵滯納金。 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如果您對此類問題存在疑問,建議您諮詢法律相關專業人士,以便於更好的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