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用最有利標者,議價程序可否免除

「準用最有利標者」是指在交易中應該適用哪一方作為最有利標的標準,這個標準的確立通常由市場行為規則、經濟學原理和法律規定等因素確定。在許多情況下,準用最有利標者通常是由市場機制自動解決的,這也意味著在這個過程中,可能並不需要特別設置議價程式。

然而,當交易涉及的利益金額巨大或者涉及到特別重要的法律問題時,也可能需要特別設置議價程式。例如,可能需要開展公平價值評估、徵求其他利益相關方意見、調查各種資訊等等。這些過程通常需要相關的法規和規則的保護和規範,以確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所以,是否需要免除議價程式取決於具體的情況。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在許多情況下,交易雙方之間的協商和談判仍然是必要的,這樣可以確保雙方達成雙贏的結果。因此,我認為應該尊重雙方的意願,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談判和協商,而不是強迫任何一方做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