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最輕本刑

洗錢防制法最輕本刑為罰金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欺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1. 提供資金帳戶的;
  2. 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3. 通過轉帳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4. 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5. 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因此,洗錢防制法最輕本刑為罰金刑,需要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不涉及犯罪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