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扣款最低生活

法院扣款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在執行過程中,法院在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時,應當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基本生活需要,不得對維持生活必需的物品進行查封、扣押和處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具體來說,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應當根據被執行人的實際情況,確定其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並據此保留必要的費用。如果被執行人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其最低生活保障,法院應當停止對其財產的執行,或者採取其他適當的執行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最低生活保障的標準應當根據當地的生活水平、被執行人的家庭狀況等因素綜合確定,並且應當符合法律規定。如果被執行人對法院確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有異議,可以依法提出申訴或者申請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