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執行扣薪最低生活費

法院執行扣薪最低生活費的具體數額需要視情況而定: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規定,法院扣留、提取被執行收入時,需要按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一定比例,這樣可以保障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具體來說,一般是按照被執行人月入元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最低不能少於300元。
  2. 如果被執行人沒有收入來源,或者收入遠遠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法院在扣留收入的同時,可以向其親朋好友進行調查,以確定是否可以提供必要的幫助和支持。如果他們能夠提供幫助,法院可以決定將被執行人列入特困人員名單,並給予一定的生活補助。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扣薪最低生活費的具體數額可能會因地區、政策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如果您需要了解具體的數額,建議您諮詢當地的法院或相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