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審最高裁

法律審最高裁(Lawrence v. Texas)是一宗具有里程碑意義的美國最高法院案件,該案於2003年作出裁決,推翻了德克薩斯州(Texas)和其他十幾個州的反同性性行為法律。這項裁決認同了個人隱私權和性自主權,並且對美國的性法律和政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在法律審最高裁案中,最高法院以6比3的投票結果,裁定德克薩斯州的反同性性行為法律違反了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當法律程式」條款。這項條款保障個人隱私和個人自主權,而法院認為,成年人之間的私下、同意的同性性行為是個人隱私權的一部分,應受憲法保護。

該案的起因是德克薩斯州的一對同性伴侶約翰·格倫·勞倫斯(John Geddes Lawrence)和泰德·哈德威克(Ted J. Olson)因在他們的家中從事同性性行為而被捕。他們被控違反了德克薩斯州的法律,該法律將「不當性行為」定為犯罪,無論是同性還是異性之間,只要是在公共場合或「不當」環境中進行。

最高法院的裁決不僅推翻了德克薩斯州的法律,也推翻了其他州類似的法律。這一裁決被視為LGBTQ+權利運動的一個重要勝利,它為後來的婚姻平等運動奠定了基礎。法律審最高裁案確立了個人隱私和性自主權的重要法律原則,並且在美國法律中確立了對同性性行為的廣泛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