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

武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如下:

第一條:為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的實現,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對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市居民實行差額救助的社會保障制度。

第四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行各級政府負責制。市民政部門是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門,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體管理、審批工作;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受區民政部門委託,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請受理、資料匯總、張榜公布等日常管理工作;社區居委會根據區民政部門或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的委託,承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請受理、張榜公布等日常服務工作。

第五條:市民政部門、市財政部門共同負責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各區民政部門、財政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鼓勵社會力量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務。

第二章保障範圍和條件

第七條:持有本市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以按規定提出申請。

第八條:下列人員可以單獨申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一)因患有嚴重疾病(或意外災禍)造成生活困難的未就業成年無業人員;

(二)經批准離休的市以上勞動模範(含省部級先進生產(工作)者),建國前入黨的農村老黨員和未享受離休待遇的老游擊隊員、老交通員的生活困難補助;

(三)烈屬、因公犧牲病故軍人家屬和特殊黨、團、軍殘廢軍人;

(四)對持有非農業戶口、年齡超過60周歲、其法定贍養費和扶養費明顯偏低或缺乏勞動能力的老年人(家庭成員中均無經濟收入人)、患病子女無法盡贍養義務的老人申請單人戶保障;

(五)其他特殊情況的單人戶。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家庭有勞動能力的成員均已就業並有穩定收入來源的;

(二)法定勞動年齡內(男16周歲至60周歲,女16周歲至55周歲)有勞動能力但無業的成年無業人員;

(三)家庭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於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第十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申請家庭,一經查實,應當取消其申請資格;已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區民政部門予以撤銷並追回其冒領金額。對直接責任人由其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予以批評教育,並可視情節輕重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保障標準與資金來源

第十一條:本辦法所稱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和公布。 實行動態調整機制,隨著經濟社會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我市低保標準。 申請低保的民眾不承擔評估費用。 第十二條 對因非勞動者原因造成生活困難的家庭和個人按照「調查事實清楚、界定責任明確、資金渠道不變」的原則給予一定的救助。 救助資金由市、區兩級財政承擔,並列入區財政預算。 建立財政、民政部門按比例分擔救助資金的長效機制。 財政、民政部門應嚴格監督救助資金的使用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資金的使用情況。 對弄虛作假騙取低保金的申請者,要追回其冒領的全部金額並取消其今後再次申請低保金的資格。 鼓勵企業等社會力量開展慈善救助活動。 從事慈善救助活動時不得違背社會公德和傷及無辜,不能妨礙正常的低保管理秩序,更不能取代低保部門的救助職能。 救助資金的發放應當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 對於符合低保條件的家庭和個人應當納入低保範圍;對於不符合低保條件的家庭和個人應當加強思想教育,積極幫助其樹立正確的思想觀念,鼓勵其通過自身的努力改善生活狀況。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提高管理服務水平。 第十三條 根據市政府核定的各區民政部門的經費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