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期限的最新規定

查封期限的最新規定如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的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但需要提醒的是,如果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話,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而且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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