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來福為何被稱為十大槍擊要犯之首

林來福被稱為十大槍擊要犯之首的原因是因為他在短短兩年時間內連續作案3起,累計殺人48次。他的作案手法極其殘忍,對待人質非常冷酷,往往用槍托、鐵棍等工具將人質打死或者打得奄奄一息。他的犯罪行為給社會帶來了極大的危害和恐慌,被視為非常危險和兇殘的罪犯之一。

除了殺人數量較多之外,林來福在槍擊案件中還表現出較高的組織能力和反偵察能力。他非常聰明地採取各種手段來規避警方追蹤,並設法將罪行嫁禍給其他人。這種反偵察能力也讓警方對他感到非常頭疼,無法有效抓捕他。

總之,林來福的犯罪行為惡劣,被列為十大槍擊要犯之首。對於這樣的犯罪分子,我們應呼籲相關部門加大打擊力度,確保社會的安全和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