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休畢應折算工資最遲於約定之發薪日給付

根據中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員工的工資,並且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加班加點工資。如果員工未休完應得的年假或者調休日,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約定之發薪日的規定,將折算後的工資支付給員工。

具體來說,如果約定之發薪日是每月的20日,那麼如果員工在當月25日離職,那麼應當在次月1日前將折算後的工資支付給員工。如果未及時支付,那麼屬於拖欠工資的行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因此,如果您未休完應得的年假或者調休日,請務必在約定之發薪日之前向用人單位提出折算申請,並確保用人單位按照約定及時支付折算後的工資。如果您遇到任何勞動糾紛,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或者勞動仲裁委員會投訴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