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最低

有期徒刑是最為常見的一種刑罰,它是指在一定期限內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並將其監禁於一定場所的刑罰。在中國,有期徒刑的最低期限是六個月,最高期限可以是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是死緩變更的刑期,即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是數罪併罰的原則,即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因此,除去上述特殊情況,在中國,有期徒刑的最低期限是六個月。